概 念
債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社會各類經濟主體為籌集資金而向債券投資者出具的、承諾按一定利率定期支付利息并到期償還本金的債權債務憑證。
債券所規定的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包含四個方面的含義:第一,發行人是借入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二,投資者是出借資金的經濟主體;第三,發行人必須在約定的時間付息還本;第四,債券反映了發行者和投資者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且是這一關系的法律憑證。
種 類
1.按發行主體分類
政府債券:其發行主體是政府。政府債券的信譽好、流動性強、抵押代用率高,因此成為投資風險最低的金融資產。
金融債券:其發行主體是銀行或非銀行的金融機構。金融債券往往也有良好的信譽。
公司債券:其發行主體是股份公司,但有些國家也允許非股份制企業發行債券。公司債券的風險性相對于政府債券和金融債券要大一些。
2.按付息方式分類
零息債券:指債券合約未規定利息支付的債券。通常,這類債券以低于面值的價格發行和交易,債券持有人實際上是以買賣(到期贖回)價差的方式取得債券利息。
附息債券:指債券合約中明確規定,在債券存續期內,對持有人定期支付利息。按計息方式不同還可細分為固定利率債券和浮動利率債券兩大類。
息票累積債券:這類債券也規定了票面利率,但持有人必須在債券到期時一次性獲得本息,存續期間沒有利息支付。
浮動利率債券:指債券的利率在最低票面利率的基礎上參照預先確定的某一基準利率予以定期調整。
3.按債券形態分類
實物債券:是一種具有標準格式實物券面的債券。
憑證式債券:是債權人認購債券的一種收款憑證,而不是債券發行人制定的標準格式的債券。
記賬式債券:是沒有實物形態的票券,利用證券賬戶通過電腦系統完成債券發行、交易及兌付的全過程。
特 征
1.償還性
償還性是指債券有規定的償還期限,債務人必須按期向債權人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債券的償還性使資金籌措者不能無限期地占用債券購買者的資金,換言之,他們之間的借貸經濟關系將隨償還期結束、還本付息手續完畢而不復存在。這一特征與股票的永久性有很大的區別。
2.流動性
流動性指債券持有人可按需要和市場的實際狀況,靈活地轉讓債券,以提前收回本金和實現投資收益。
3.收益性
收益性是指債券能為投資者帶來一定的收入,即債券投資的報酬。在實際經濟活動中,債券收益可以表現為兩種形式:一是利息收入;二是資本損益(買賣價差)。
4.安全性
安全性是指債券持有人的收益相對穩定,不隨發行者經營收益的變動而變動,并且可按期收回本金。債券不能收回投資的風險有兩種情況:一是債務人不能按時足額按約定的利息支付或者償還本金;二是債券在市場上轉讓時因價格下跌而承受損失。
適合對象:
適用于風險承受能力較小,追求穩定收益的投資者。
交易場所:
場內發行的債券通過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場外發行的債券通過銀行柜臺或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