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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 | 《鋁合金門窗》
1) 第1章范圍中增加了“本標準不適用于防爆門窗”(見第1章);
本標準規定了鋁合金門窗的分類和標記、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產品標志及隨行文件、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手動啟閉操作的建筑外墻和室內隔墻用窗和人行門,以及垂直屋頂窗。
本標準不適用于天窗、非垂直屋頂窗、卷簾門窗和轉門,以及防火門窗、防爆門窗、逃生門窗、排煙窗、防射線屏蔽門窗等特種門窗。
【解讀】:
2) 第1章范圍中刪除了“非手動啟閉操作的墻體用門、窗以及垂直天窗可參照使用”(見2008年版第1章);
【解讀】:
根據標準編寫要求,標準自身不再規定哪些產品可參照使用,由相關產品使用方自行分析和確定本標準是否適用其它產品。
3) 刪除了“遮陽性能”“遮陽系數”“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術語和定義(見2008年版的3.2、3.3、3.7);
【解讀】:
采用國際上通行的方法,本標準采用太陽得熱系數代替遮陽系數作為衡量透光圍護結構(門窗或透光幕墻)熱工性能的參數。故刪除了“遮陽性能”和“遮陽系數”。
按照國標GB/T 5237-2018《鋁合金建筑型材》關于型材橫截面尺寸的壁厚尺寸和非壁厚尺寸的規定,已經可以滿足本標準對門窗主型材壁厚控制描述的需要,可以按照鋁材生產行業的習慣用語,不必由門窗行業標準另行定義,實現鋁材標準和門窗標準的協調統一。
4) 增加了門窗保溫性能、門窗隔熱性能、普通型門窗、隔聲型門窗、保溫型門窗、隔熱型門窗、保溫隔熱型門窗、耐火型門窗、門窗反復啟閉耐久性的術語和定義(見3.2~3.10);
【解讀】:
本標準中采用隔熱性能取代原遮陽性能,門窗隔熱性能在現行標準中尚無術語及定義。由于門窗的冬季斷熱保溫與夏季遮陽隔熱很容易混淆,為便于對比說明便于理解,故同時增加門窗保溫性能和隔熱性能術語及定義。
新制定的行業標準JC/T 2304-2015 《建筑用保溫隔熱玻璃技術條件》也將建筑玻璃分為保溫型玻璃、隔熱型玻璃、保溫隔熱型玻璃。
GB 50016-2014《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對門窗的要求給出了”門窗耐火完整性”的術語和定義,但尚無耐火型門窗的術語和定義,故本標準增加了耐火型門窗。
“反復啟閉耐久性“,即是指門窗開啟部分的機械耐久性,不包括門窗材料及其表面處理層在環境中的腐蝕或銹蝕耐久性。
5) 將“門、窗按使用功能劃分的類型和代號”改為“門、窗按主要性能劃分的類型和代號”,將2008年版的表1和表2合并為表1,其中將“遮陽型”改為“隔熱型”,并增加了“保溫隔熱型”和“耐火型”(見4.1.2,表1,2008年版的4.1.2、表1和表2);
6)將“外門窗框、扇、拼樘框等主要受力桿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應經設計計算或試驗確定”改 為“外門窗主要受力桿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稱尺寸應經設計計算和試驗確定”(見5.1.2.1.1,2008年版的5.1.2.1.1);
5.1.2.1.1 外門窗主要受力桿件所用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稱尺寸應經設計計算和試驗確定。
7) 將“主型材基材最小實測壁厚”規定改為“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稱尺寸及允許偏差精度等級”規定,并提高了外門窗主型材的基材壁厚要求,增加了內門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級要求;增加了有裝配關系的門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許偏差要求(見5.1.2.1,2008年版的5.1.2.1);
【解讀】:
本標準采用GB/T 5237.1-2017《鋁合金建筑型材第1部分:基材》規定的公稱壁厚加尺寸偏差精度等級的方案控制門窗主型材壁厚:“外門不應小于2.2mm,內門不應小于2.0mm;外窗不應小于1.8mm,內窗不應小于1.4mm。有裝配關系的門窗主型材基材壁厚公稱尺寸允許偏差應采用GB/T 5237.1規定的超高精級;有裝配關系的門窗主型材基材非壁厚尺寸允許偏差宜采用GB/T 5237.1規定的超高精級”。
與原來2008年版的最小實測壁厚規定比較,外門的的最小實測壁厚為2.07mm,提高幅度為3.5%;外窗的最小實測壁厚為1.7mm,提高了0.3mm,提高幅度為21%。本標準與2008年版相比還增加了內門窗型材基材壁厚和尺寸偏差精度等級要求。
8) 將“鋁合金型材表面處理層厚度要求”改為“鋁合金型材裝飾面表面處理層適用范圍及厚度要求”,并按外門窗和內門窗分別規定表面處理層適用范圍及厚度要求(見表4,2008年版的表5);
【解讀】:
本標準表4中的數據,除“噴粉型材裝飾面局部厚度≥50μm”是參考的QUALICOAT質量標準《建筑用鋁型材表面噴漆、粉末涂裝的質量控制規范》外,其余是根據室外用門窗和室內用門窗對門窗耐久性的不同要求給出表面處理層膜厚及種類的適用性規定,如二次噴涂木紋型材耐久性好,適用于外門窗;但熱轉印木紋型材耐久性較差,適用于室內門窗等。
9) 增加了外門窗中空玻璃氣體層厚度和單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許偏差的規定(見5.1.3.1);
5.1.3.1 門窗玻璃應采用符合GB 11614規定的平板玻璃及其制品。鋼化玻璃應符合JG/T 455的規定。中空玻璃應符合GB/T 11944的規定,且外門窗用中空玻璃氣體層厚度不應小于9.0mm,單腔中空玻璃厚度允許偏差值宜采用±1.5mm。
10) 增加了外門窗用內置遮陽中空玻璃制品的要求(見5.1.3.2);
5.1.3.2 門窗用內置遮陽中空玻璃制品應符合JG/T 255的規定。外門窗用內置遮陽中空玻璃制品的中空腔內裝有傳動機構的間隔框應采用具有耐候性的非金屬斷熱材料的復合型構造,并應采用三邊框形式。
【解讀】:
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中空腔內的控制啟閉傳動的磁性材料高溫下退磁失效,并防止兩邊框形式的中空腔內的遮陽材料刮花玻璃內表面。
11) 增加了保溫型、隔熱型、保溫隔熱型和耐火型門窗玻璃的要求(見5.1.3.3、5.1.3.4);
5.1.3.3 門窗用保溫型、隔熱型、保溫隔熱型玻璃應符合JC/T 2304的規定。
5.1.3.4 耐火型門窗用玻璃應符合GB/T 31433的規定,其耐火完整性不應小于30min。
12) 增加了耐火型門窗用密封膠、密封膠條、支承塊及定位塊等密封及彈性材料的要求(見5.1.5.3、 5.1.5.5、5.1.5.6);
5.1.5.3 耐火型門窗用密封膠應采用符合GB/T 24267規定的阻燃密封膠,且其耐火性能應達到GB 23864規定的耐火完整性不小于1.0h,并應符合5.1.5.1條要求。
5.1.5.5 耐火型門窗用密封膠條應根據其使用部位需要選擇阻燃密封膠條,并在適當部位選用遇火膨脹密封膠條。采用自粘膠帶固定安裝的遇火膨脹密封膠條,不應含容易導致膠條脫落的塑化劑。
5.1.5.6 玻璃支承塊、定位塊等彈性材料應符合JGJ 113玻璃安裝材料的有關規定;耐火型門窗玻璃支承塊、定位塊等彈性材料應采用阻燃材料。
13) 增加了“規格系列”要求和單樘門窗“優先采用GB/T 30591規定的常用標準規格門、窗尺寸”要求(見5.3.1.1、5.3.1.2);
5.3.1.1 規格系列
窗洞口寬、高標志尺寸應符合GB/T 5824規定的建筑門窗洞口尺寸系列的指定規格。
門窗寬、高構造尺寸應根據門窗洞口寬、高標志尺寸(或構造尺寸),按照實際應用的門窗洞口裝飾面層厚度、附框和安裝縫隙尺寸確定。
5.3.1.2 單樘門窗
單樘門、窗的寬、高尺寸規格,應采用GB/T 5824規定的基本門、窗規格,并優先采用GB/T 30591規定的常用標準規格門、窗尺寸。
14)將“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內側尺寸”、“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內側尺寸對邊尺寸之差”分別改為“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尺寸”、“門窗寬度、高度構造尺寸對邊尺寸之差”,并增加“對角線尺寸差”(見表6,2008年版的表7);
【解讀】:
根據鋁合金門窗產品特點及多年來的實際情況,門窗寬、高由原來的“實體內側尺寸”即槽口尺寸改為“實體外側尺寸”即外形尺寸,檢測時操作簡單方便可行。增加“對角線尺寸差”以適應整窗、整扇出廠檢測或抽檢的整窗成品檢測情況,有利于產品組裝質量控制。
15)修改了抗風壓性能要求,并增加了“在1.5P3風壓作用下主要受力桿件不應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損壞”要求、“在抗風壓性能分級指標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撓度允許值為其短邊邊長 的1/60 ;在1.5P3風壓作用下,玻璃面板不應發生破壞”的要求(見5.6.1,2008年版的5.6.1);
【解讀】:
本標準2008年版只有P3風壓作用下的撓度控制要求,本標準增加了“在1.5倍P3風壓作用下不應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損壞”要求是與修訂后的GB/T 7106《建筑外門窗氣密、水密、抗風壓性能檢測方法》相協調;
規定“在抗風壓性能分級值P3作用下,玻璃面板的撓度允許值為其短邊邊長的1/60;在1.5P3風壓作用下玻璃面板不應發生破壞”,可實現桿件、玻璃的撓度和承載力雙控制,也解決了單扇固定窗(立面中無分格桿件)的抗風壓性能要求與檢測試驗的問題。
16)水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外門、外窗的最低要求水密性能值”(見5.6.2);
17)氣密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氣密性能要求門窗的最低氣密性能值要求”(見5.6.3);
18)空氣聲隔聲性能要求增加了“隔聲型門窗最低要求的隔聲性能值”(見5.6.4);
19)保溫性能要求增加了“保溫型門窗最低要求的傳熱系數K值”的要求(見5.6.5);
20)將“遮陽性能及其分級(遮陽系數)”改為“隔熱性能及其分級(太陽得熱系數)”,并規定了隔熱型門窗最低要求的太陽得熱系數SHGC值(見5.6.6,2008年版的5.6.6);
21)增加了耐火型門窗“耐火完整性”要求(見5.6.7);
22)采光性能要求增加了“具有辨色要求的門窗顏色透射指數”要求(見5.6.8);
23)增加了防沙塵性能要求(見5.6.9);
24)增加了抗風攜碎物沖擊性能要求(見5.6.10);
25)將門“耐撞擊性能”改為“耐軟重物撞擊性能”,適用范圍由玻璃面積占門扇面積不超過50%的平開旋轉類門擴展到各類開啟形式的門(見5.6.11.3,2008年版的5.6.10),并在該性能試驗方法中增加了門扇受撞擊方向和撞擊點的規定(見6.6.9.2);
【解讀】:
本標準2008版該項內容基本是參照日本JIS A 4702:2000 《門》的相關內容確定的:該項性能只對玻璃占門扇面積不超過50%的平開旋轉類門適用,“30 kg砂袋170mm高度落下,撞擊鎖閉狀態的門扇把(拉)手處1次,未出現明顯變形,啟閉無異常,使用無障礙,除鋼化玻璃外,不允許有玻璃脫落現象”。有一點不同,即日本標準中撞擊后,門玻璃的破損不作為判定事項。本次修訂,再次對JIS A 4702:2015 《門》對該項性能要求的制定背景的研究,以及對鋁合金門耐撞擊性能的實際執行情況的調研,本標準最終基于各類開啟形式的門都應保證在人體撞擊后的人身安全的原則,確定的門耐軟重物撞擊性能的要求大大嚴于日本標準的規定:
(1)適用范圍擴展到各類開啟形式的門
(2)30Kg砂袋下落高度由原來170mm一個指標,擴展到100~950mm范圍的六個等級指標
(3)增加了玻璃方面的判定:“玻璃面板不應脫落,除鋼化玻璃外,不允許有玻璃破壞”
(4)在試驗方法中增加了確定門扇薄弱部位撞擊點的具體規定。
26)增加了“抗扭曲變形性能、抗對角線變形性能、抗大力關閉性能、開啟限位抗沖擊性能、撐擋定位耐靜荷載性能”等力學性能要求(見表9、表10及5.6.11.6~5.6.11.10);
【解讀】:
表9、表10,分別與表2門的開啟形式品種、表3的開啟形式品種相對應,根據門、窗的開啟形式和使用特點確定其力學性能要求。按照鋁合金門窗的窗型特點實際情況貫徹了GB/T 9158-2015《建筑門窗力學性能檢測方法》。
27)將“反復啟閉性能”改為“反復啟閉耐久性”(見5.6.12,2008年版的5.6.9),并增加了“門 窗反復啟閉耐久性能分級”要求(見表11);
【解讀】:
GB/T 8478-2008中對門窗反復啟閉性能的要求,是參照日本標準JIS 4702《門》、JIS 4796《窗》的反復啟閉要求:門10萬次、窗1萬次,啟閉無異常、使用無障礙。但日本標準中只涉及平開系統和推拉系統這兩種門窗形式,開啟形式比較簡單。近年來,我國建筑門窗采用歐洲、日本和美國的窗型都有,開啟形式多樣,原來的反復啟閉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已經不能滿足高性能復雜窗型的高耐久性要求。因此,本標準考慮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門窗反復啟閉使用特點,按照不同開啟形式門、窗分別列出不同的分級要求,提高了門窗的反復啟閉耐久性要求。
28)將“性能檢驗試件分組、數量和試驗順序”修改為“試驗次序”,并刪除了表16(見6.7,2008年版的6.7);
【解讀】:
對于具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保溫型窗,首先應具備日常使用所需的保溫性能,在此基礎上滿足耐火完整性要求,因此第6.7條規定“當建筑門窗同時具備保溫型和耐火型要求時,應在同一樘試件上按保溫性能和耐火完整性的順序進行性能測試”。
29)增加了“表12 產品檢驗項目”,其中分別列出產品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的所有項目及相應的抽樣試件數量(見7.1.1);
30) 修改了門窗及框扇裝配尺寸偏差檢驗的組批與抽樣規則(見7.2.1.2,2008年版的7.2.1.2);
7.2.1.2 門窗及框扇裝配尺寸偏差檢驗,每100樘為一個檢驗批,不足100樘也為一個檢驗批。從每個檢驗批中按不同類型、品種、系列、規格分別隨機抽取5%且不少于3樘。
31)修改了型式檢驗組批與抽樣規則(見7.3.2,2008年版的7.3.2);
7.3.2 組批與抽樣規則
從不少于100樘的出廠檢驗合格批中任選一批作為型式檢驗批,按表12規定的試件數量隨機抽取。
32)刪除了“產品合格證書”(見2008年版的8.2);增加了“產品合格證”和“產品質量保證書”(見8.2.1、8.2.2);
【解讀】:
根據GB/T 20001.10-2014《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的編寫規定,修改了本條文。
34)增加了“產品二維碼標記”(見8.3);
【解讀】:
根據GB/T 20001.10-2014《標準編寫規則 第10部分:產品標準》的編寫規定,修改了本條文。
35)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B常用密封膠條種類及適用范圍。
GB/T 8478歷次版本
1987年版
GB 8478—87 《平開鋁合金門》
GB 8479—87 《平開鋁合金窗》
GB 8480—87 《推拉鋁合金門》
GB 8481—87 《推拉鋁合金窗》
GB 8482—87 《鋁合金地彈簧門》
2003年版
GB/T8478—2003 《鋁合金門》
GB/T 8479—2003 《鋁合金窗》
2008年版